身邊的“洗錢罪”案例知多少
反洗錢是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內容,是我國參與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在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上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為進一步普及反洗錢知識,推動公眾持續增強反洗錢法律意識,準確識別洗錢風險,有效預防洗錢犯罪活動,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以案說法,選取近年來寧波市宣判的部分洗錢罪案例,予以警示。
案例1
寧波市傅某某特大走私洗錢案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俞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已判刑)等人利用船舶從境外海域直接過駁成品油走私入境,走私成品油103航次共5823萬升,偷逃應繳納稅額共計人民幣1.32億元。期間,傅某某明知俞某某等人在走私成品油的情況下,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幫助其將銷售走私成品油的售油款現金存入俞某某本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協助轉移資金共計人民幣4513萬元。
2021年11月22日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宣判傅某某洗錢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案例2
余姚市宋某某等集資詐騙洗錢案
2016年12月,劉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在逃)等人向社會宣傳所謂的私募基金產品,承諾保本付息并以年化收益率12%-14%為誘餌,累計吸收186名個人投資資金1.91億元。宋某某、盧某某在明知的情況下,宋某某仍提供其本人銀行卡供劉某某收取集資款,并伙同盧某某協助劉某某將銀行卡內2888萬資金取現后進行轉移。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劉某某的司機張某某在明知是違法所得的情況下,通過轎車裝載的方式多次幫助劉某某將1160萬元現金進行轉移運輸。
2020年6月29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宋某某、盧某某、張某某犯洗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一年八個月和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45萬元、75萬元和30萬元。
案例3
寧波市首起陳某某貪污洗錢案
2012年6月起,經陳某某聯系,寧波某研究院的任某某等(犯貪污賄賂罪,已判刑)從富陽市某水電勘測設計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虛開發票套取公款。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陳某某在明知相關資金是貪污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任某某的要求,使用自己控制的張某某的銀行賬戶收取涉案資金129.71萬元,并將其中122.34萬元轉移至任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以幫助掩蓋資金來源和性質。
2021年9月8日,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陳某某洗錢罪成立,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法律小知識
什么是洗錢罪
《刑法》新第191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