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減隔震工程屬于什么工程?減隔震工程應該由誰負責施工?
原標題:建筑減隔震工程屬于什么工程?減隔震工程應該由誰負責施工?
減隔震工程屬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一個子分部工程,減隔震產品屬于預制的結構重要構件。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二章 第十八條規定: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其他:
<建筑減隔震部分其他相關依據>
(1)《橡膠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2006)規定如下:
3.基本規定
3.03 建筑隔震工程可作為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此條說明建筑隔震工程屬于主體結構工程。
(2)《建筑消能減震技術規程》(JGJ297—2013)規定如下:
8.消能部件的施工、驗收和維護
8.1 一般規定
8.1.1 消能部件工程應作為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一個子分部工程進行施工和質量驗收。消能減震結構的消能部件工程也可劃分成若干個子分部工程。
此條說明建筑減震工程屬于主體結構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體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發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單位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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